上海追债公司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 时间: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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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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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追债公司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申请人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土建项目部”签订了案涉《施工合同》。该合同文本的首部列明发包方(甲方)为“被申请人某工程土建项目部”,尾部在甲方盖章签字栏盖有“被申请人某工程土建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使用)”。该合同文本尾部在甲方盖章签字栏还有“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的签字。该《施工合同》与本案争议有关的内容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等,并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或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已完工。
申请人已收到《施工合同》项下的款项共计380,000元,并确认上述380,000元应从工程款本金总额中扣除。
2021年5月8日,案外人自然人L向申请人出具《还款协议》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包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3日完工,完工金额1,485,000元,已支付380,000元,尚欠1,105,000元,就此笔欠款L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1,105,000元工程款尾款,将工程款打到申请人指定账户,如未及时支付,申请人可向当地辖区人民法院提起对被申请人的仲裁。
申请人称其多次派人找被申请人交涉,但至今仍未收到相应工程欠款,故申请人向仲裁院申请仲裁,提出主要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工程尾款共计1,105,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资金成本损失费,利息以本金1,10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为96,203.12元。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1.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过《施工合同》,该合同并不是被申请人盖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仲裁约定。
2.《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或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由于深圳当地非仅有仲裁院一家仲裁机构,属于仲裁约定不明,本案应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被申请人在坚持管辖权异议的前提下答辩如下: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施工合同》文本上加盖的章不是被申请人的公章或合同章。在该合同文本上加盖的椭圆形章的文字是“被申请人某工程土建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使用)”,该章是当时被申请人留在案涉项目工地用于技术资料的传递所用,用途不是签订工程合同或者是购销合同。该资料章只是内部使用的印章,不对外。在《施工合同》文本上署名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未给黄某某发过工资及买社保,也未授权其签订任何购销合同或工程合同。申请人所称的已支付的380,000元部分工程款的支付人不是被申请人。2019年7月5日,案外人B向申请人支付150,000元。2020年7月17日,案外人连C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2021年2月20日,案外人C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上述两位支付人均不是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未向上述两位支付人发工资和买社保。申请人和案外人签订合同与被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签订所有合同付款都要从被申请人账户支付。被申请人对外签订所有合同都是经被申请人批准后由被申请人盖公章,未授权“被申请人某工程土建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被申请人不了解《施工合同》的签订。为完成案涉项目,被申请人找案外人L担任项目副经理。L有双重身份,其还是XX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利用职务之便,对外签订合同,赚取利润。他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未得到被申请人的同意,而是其自身的行为。被申请人与L没有内部承包关系。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完成不持异议,但被申请人不了解该工程具体由谁完成,只确认该工程是由“被申请人某工程土建项目部”完成。
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标题:上海追债公司介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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