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讨债公司高效调解一起涉农产品收购买卖合同纠纷
- 时间: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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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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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宁法院高效调解一起涉农产品收购买卖合同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既保障农户 “血汗钱” 不落空,也为经营者预留周转空间,守护农产品交易诚信与市场秩序,以司法力量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案情回顾
湖北省枝江市果农周某将自家种植的橙子出售给批发商费某。合作初期,费某付款及时,后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剩余货10000元。周某多次催要无果,眼看辛苦劳作的成果难以兑现全款,心急如焚。最终,周某将费某诉至阜宁法院,请求依法追回欠款。
法官调解
考虑到当事人跨省应诉、路途遥远,为避免诉累、减少损失,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速调速解,第一时间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
经核实,欠款事实清楚、金额明确,费某对拖欠货款无异议。法官一方面明晰法律责任,告知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价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以情理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辛勤耕耘、靠果谋生;一方收购分销、周转不易,诚信履约、互谅互让才是长久之道。”
在法官耐心释法与温情劝说下,双方心结渐解、达成一致:费某承诺10000元尾款分四期付清,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周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对法院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连连致谢。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合同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无论书面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出卖人已按约交付农产品,买受人即负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恶意拖欠,逾期付款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主张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违约方还可能面临诉讼、执行等法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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