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 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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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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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回收的效率往往关乎资产清算的速度与公平,也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能否有效实现。近期,上海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为“商事调解+赋强公证”在破产清算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参考。
案例展示:租赁纠纷多方陷入僵局
这起案件围绕着集团公司与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展开。纠纷主要集中在:房屋使用费、水电费、物业费的支付;租赁房屋的搬离时间及搬离前的费用结算;企业注册地址的迁移。
这些复杂的争议,如果选择传统的诉讼方式,往往会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可能造成不小的影响。为了寻求更快速、更和谐的解决方案,各方最终选择通过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注册在本市徐汇区)进行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该集团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其在破产受理前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尚未届满,而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两个月内未通知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案是由管理人代表集团公司参加诉讼调解、申请办理公证,这使得本案的解决方式更具特殊意义。
调解+赋强:柔性协商与刚性保障完美结合
调解协议可以对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签署后的调解协议要具有强制执行力,还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由于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申请、受理等环节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从调解时效等多方面考虑,调解组织也一直在寻求更加高效的调解模式。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上海市调解规则》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调解协议要具有强制执行力,除了法院司法确认以外,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从优化营商环境、化解矛盾纠纷角度出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与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经过走访对接,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
本案就是双方开展的首次“调解+赋强公证”合作。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于2025年6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费用支付:机械公司和吴某某将共同支付集团公司房屋使用费、水电费、物业费,并详细约定了分期支付时间表,最近一期于2025年6月25日支付。
房屋腾退:机械公司需在2025年6月25日前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的房屋使用费。
企业注册地址迁移:机械公司承诺在2025年12月30日前将企业注册地址迁出原址。
这份调解协议中特别加入了“赋强公证”条款。这意味着,协议达成后,各方将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未来,一旦机械公司或吴某某未能按约履行任何一项义务,集团公司无需再走漫长的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凭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了大量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降本提效:公证在破产清算中的特殊作用
本案中,集团公司作为一家破产企业,其债权回收效率事关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根本。选择“调解+赋强公证”来解决纠纷,更凸显了这一模式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价值。
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肩负着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律程序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在本案中,由破产管理人代表集团公司作为“申请人”发起调解并积极主张债权,既依法履行了管理人职责,也顺利将债权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效避免了传统“诉讼+执行”路径中冗长、复杂、成本高的问题。管理人通过“调解+赋强公证”这一新模式,可以加速债权回收、提升清算效率,可以避免重复诉讼、降低破产成本。
(一)加速债权回收,提升清算效率: 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尽快回收债权是破产清算工作的核心。传统的诉讼程序耗时较长,可能拖延整个破产进程。而通过公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管理人可以更迅速地追回欠款,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效率,从而加速破产程序的推进,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二)避免重复诉讼,降低破产成本: 破产企业面临的法律纠纷通常较多。若每笔债权都需通过诉讼解决,将极大地增加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现成本。赋强公证能够将调解结果直接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效避免了管理人为追索债权而进行的重复诉讼,降低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项法律费用。
典型意义:高效、便捷,纠纷解决的新趋势
“调解+赋强公证”的模式,为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高效便捷的路径。它不仅是效率的提升,更是对债权人权益保障的强化,无疑将成为未来纠纷解决领域的一个重要方式。这起案例,生动诠释了“调解+赋强公证”这一模式的独特优势:
高效省时,成本更低: 相比诉讼,调解过程更灵活、周期短。加上赋强公证,协议直接具备强制执行力,大大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整体时间,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精力耗费。
维权更有力,执行有保障: 这是“赋强公证”最大的亮点!它让调解协议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备了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现违约,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
和谐解决,关系不破裂: 调解更注重协商和共赢,有助于维护和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了诉讼可能带来的对抗和关系恶化,对企业间的长期合作也更有益。
近年来,“调解+公证”“非诉+执行”等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与调解组织多方联动的热点方向。本案以调解为平台、公证为保障,借助非诉方式妥善解决破产企业面临的应收难、执行难等问题,让破产清算在合法、公平之外,更添一分效率与温度。
来源:上海市徐汇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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