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账公司调解被侵权人还能否就同一事由再次主张民事赔偿?
- 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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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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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清账公司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被侵权人还能否就同一事由再次主张民事赔偿?近日,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明确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
王某与刘某系某农贸市场相邻摊贩。2024年1月16日,双方因口角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介入后,组织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检查费等共计800元;王某放弃追究刘某相关法律责任;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协议签订当日,刘某即向王某支付了800元赔偿款。然而,协议履行后不久,王某却以同一侵权事由,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的损伤确由刘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刘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在事发多日后进行的检查,未能有效证明与案涉纠纷存在直接关联。王某与刘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刘某已依约当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该纠纷已在调解协议框架内一次性解决完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王某在协议中已明确接受赔偿并放弃追究相关责任,在刘某已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主张额外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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