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收债公司调解一起意外相撞引纠纷,两人意外相撞导致老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 时间: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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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事诚上海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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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债公司调解一起意外相撞引纠纷,两人意外相撞导致老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67岁的杨某在A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杨某觉得口渴,便想横穿走廊去医院饮水处接水。就在杨某转身准备接水时,意外与在走廊直行的陈某相撞,杨某被撞倒在地,手掌感到一阵刺痛。经鉴定,杨某手掌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陈某面朝左侧沿走廊直行,杨某横过走廊目视左前方,双方均未注意到对方导致相撞。
杨某认为其受伤系被陈某撞倒所致,故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该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一般侵权责任包括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存在侵权行为。
事发前,陈某与杨某二人均在同家医院就诊,互不认识。而医院内人流相对集中,患者之间偶有碰擦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二人在事发时均处于正常行走状态,行走方向交叉继而发生碰撞致杨某倒地受伤,此系正常行走状态身体对抗所致。陈某不认识杨某,其并不存在伤害杨某的故意,没有故意侵害的可能。同时,陈某行走符合大众认知的正常社会活动,本人并不能够预见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故陈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行走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故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杨某对此亦无过错。
但杨某受伤确与相撞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杨某年迈,手掌受伤对日常生活造成不便,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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